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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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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当个人申请法律援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4、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公证与公民人民、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县级以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8、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法律帮助或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1、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其某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有关部门(城市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农村一般由村委和乡政府)出具体当事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与新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法律援助,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机资格证明材料和有关必需的材料。 2、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三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司法厅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指示精神,配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施行1996年5月成立全国首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迄今为止全省21个市州法律援助机构已全部建立,部份经济较发达市州已在所辖区县建立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推进贪污治省,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了积极贡献。2001年9月省人大制定并颁布了《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使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新格局,据统计2002年1-7月共输7539件法律援助案件,其中民事案件2315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628件,行政法律援助110件,公证事务3486件,法律咨询15786人次。省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业务指导和协调。中心设有法律援助审查部、民事经济部、刑事部等部门。 法律援助对象是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范围: 1 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2、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4、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公证与公民人民、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县级以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法律帮助或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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