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监狱工作
劳教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便民措施

 

第一条             法律援助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办事、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无论是否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首问人必须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认真的作好接待、导办、服务和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对属于首问人工作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或当场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并明确办理事项或解答问题的时限,有关政策、程序和所需的资料;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引导或告知办事人员准确了解办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属于本系统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明确、全面的告知当事人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程序、条件、范围和受理与不受理的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不得遗漏或不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实行承诺制度。可以当时办结的必须当时办结,不能当时办结的,应做好记录,载明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电话、时间、接件人姓名,并向申请人承诺时限和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对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        实行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办理制。决定受理的案件,民事案件当天指派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按规定办理委托代理等有关手续;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从收案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援助人员,并函复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实行法律援助案件监督和回访制。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在指派援助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办案过程随时进行质量监督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质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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