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片区中心司法所协同运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绵阳市片区中心司法所协同运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常用文书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片区中心司法所协同运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绵阳市片区中心司法所协同运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常用文书参考范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4日
片区中心司法所协同运行行政执法监督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规范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同运行,是指中心司法所协同组织片区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中心司法所以片区为单位,加强对辖区“大综合”执法的监督指导,统筹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中心司法所统筹开展片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二)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三)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四)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乡镇(街道)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五)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审查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行为。
(七)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评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案卷。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中心司法所统筹开展片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以主动监督为主,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日常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等情况的监督。
专项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等。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六条 中心司法所发现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七条 中心司法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根据有关事项的性质、程度和后果,需要即时监督的,以《乡镇(街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报告书》形式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登记立案的建议,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立案通知书》。
对正在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审查的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
第八条 立案通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送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被监督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名义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
(五)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六)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经调查,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撤销立案并通知被监督机关。
第十条 针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片区中心司法所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针对问题和原因,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并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名义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片区中心司法所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提前向乡镇(街道)送达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对因行政执法引起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可以组成特别调查组开展监督活动。特别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片区中心司法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绵阳市片区中心司法所协同运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常用文书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