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5日晚,张某甲邀请同事及死者张某乙一起在烧烤店聚餐,三人在店内点了1斤散装白酒,晚8时许张某甲同事有事先行离开,张某甲与张某乙继续在店内喝酒闲聊。晚9时许,张某甲与张某乙酒足饭饱,意欲离开,但受烧烤店老板娘龚某之邀,张某甲与张某乙便又到邻桌继续聚餐喝酒。聚餐期间,双方均无劝酒行为。晚10时许,张某乙开始意识不清,左摇右晃,因无张某乙家属联系方式,且正在下雨,张某甲与烧烤店老板商量后,一起将张某乙扶至店内卧室休息。凌晨1时许,烧烤店老板起床查看张某乙情况,并给张某乙喂了温水。次日上午11时,老板娘龚某发现张某乙死亡,遂报警,派出所排除他杀,认定张某乙为意外死亡。事件发生后,张某乙家属十分激动,并扬言要到烧烤店闹事,事情不解决就不让烧烤店做生意。刘营司法所立即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并表示家属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身权利,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或者向刘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依然可以诉讼,但不能激化矛盾,阻挠烧烤店做生意,否则可能引发另一起治安甚至是刑事案件。随后,死者家属到刘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在征得各当事人同意后,调委会指派刘营司法所、刘营派出所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张某乙醉酒后,同饮者对张某乙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对事发当晚所有的参与者逐一进行了询问,并到烧烤店实地查看了相关监控视频,核实了有关情况,根据了解到的信息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一次调解:调解正式开始前,调解员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宣布了调解纪律,并提出自己的诉求。张某乙父亲称:张某乙是自己唯一的一个儿子,还有一个女儿是收养的,与自己无血缘关系。自己和妻子年事已高,又身患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现在张某乙死在烧烤店,应该由烧烤店赔偿,并要求张某甲与烧烤店一起承担50%的责任,而烧烤店则称:张某乙自己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烧烤店也是出于好意收留他,让他休息,不应该“让做好事的人”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家属一方情绪激动,拍桌而去。于是,第一次调解按下了“暂停键”。
第一次调解失败后,调解小组到当事人家中走访,并予以劝解,从可能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是时间成本,如果调解不成走诉讼的话,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其次是金钱成本,调解不成走诉讼需要支付昂贵的代理费,如果败诉,要承担诉讼费,还有来回法院的交通费、住宿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最重要的是现在张某乙的尸体冷冻在殡仪馆,死者为大,现在最重要的事是尽快处理张某乙的后事。在面对面沟通中,张某甲等人对张某乙的离世表示惋惜痛心,希望张某乙家属节哀顺变,保重身体。
第二次调解:通过调解员前期的劝解和疏导,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后,终于能够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协商。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进行了释明:首先,张某甲与其他同饮者在张某乙开始意识不清后,没有通知张某乙家属或者将张某乙及时送医治疗,导致张某乙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意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1165条,张某甲及其他同饮者应当对张某乙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张某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过于自信并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自己醉酒后死亡。张某乙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张某甲及其他同饮者的赔偿责任。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死者张某乙家庭具体情况,调解员计算出张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体费用为12万余元。双方当事人认真考虑后,表示同意。
至此,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打开心结,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由张某甲、龚某等共饮者一次性赔偿张某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
【案例点评】
同饮有风险,聚餐需谨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调解员迅速归纳双方争议焦点,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从时间和金钱成本方面进行分析,围绕焦点着重强化法律讲解,指出责任划分,让当事人认清自身责任,引导双方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站在人道主义立场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闹事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