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与某砖厂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 2023-08-18 09:28:30  作者:司法局管理员  来源: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下午1点左右,刘某甲、刘某乙发现继父方某某吃了午饭后出走未归,随后到处寻找,发现其继父死于某砖厂一个老砖区的水坑里,发现时方某某已经死亡,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排除他杀,属意外溺水死亡。刘某甲、刘某乙等亲属要求某砖厂进行赔偿。2021年1月,刘某甲、刘某乙等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方某某死亡一事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砖厂原老砖区水坑警示标志不明显是否对事故存在一定责任?死者本身就患有脑溢血行走困难,发生事故死者监护人是否也有很大责任?

【前期准备】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前期实地现场勘察了死者方某某出事地点,对发现死者地方拍照,查看现场警示标志。随后又对某砖厂负责人李某和死者家属及家庭情况进行询问、走访了解。

该案调解难点主要在于:第一,死者本身患有脑溢血,单独出走家属监护人是否也有很大责任;第二,某砖厂本身对死者出事水坑处设有警示牌,但因时间太久不是很明显,某砖厂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鉴于以上调解难点,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首先,由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并列好详细依据和明细,按照“以调解促普法、以普法化纠纷”的方式,在双方之间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其次,对方某某家庭情况进行再次核实,结合村干部建议,争取最大的赔偿金额;再次,确定砖厂的责任问题,若确有责任,亦让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村民之间的良善朴素价值观,鼓励双方各让一步,在赔偿金额和履行方式上尽可能地达成一致。

【调解过程】

调解当天,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及某砖厂负责人李某安排到调解室,并由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刘某甲、刘某乙等亲属提出,方某某死于某砖厂的老砖区水坑处,由公安机关鉴定死因是溺水死亡,某砖厂水坑处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且连警示牌都不明显,方某某死亡砖厂脱不了干系,应由砖厂对方某某死亡一事进行赔偿。砖厂负责人李某表示,死者方某某年龄大且本身就患有脑溢血行走不方便,单独出门发生意外死亡,方某某监护人也存在很大责任,砖厂老砖区那边很少人会去,并且砖厂对出事水坑处也立有警示牌,只是可能时间久了不是很明显,故砖厂的责任极小。

通过听取双方的阐述,调解员表示,根据2021年1月1日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某砖厂老砖区处有水坑就有人员溺亡的风险,某砖厂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牌尽安全警示义务,且警示牌要时常维护保证清晰可见。经过某砖厂老砖区的人虽然少,但是某砖厂不能以此为理由推脱自身没有建立防护措施(如栏杆等)及未时常维护安全警示牌的责任,事实就是造成了经过的方某某落水溺亡,侵害了方某某的生命权。方某某年迈且患脑溢血,其监护人应该时刻注意方某某的状况,方某某外出无监护人陪同,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经过调解员对法律知识的耐心讲解,让双方也明白了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方某某家属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一方愿意放弃最先要求的高额赔偿,接受某砖厂给予适当赔偿,某砖厂负责人李某也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金额。

通过查阅死者方某某户籍和长期生活居住地确定其为农村人口赔偿标准后,调解员根据方某某家属提出的诉求与砖厂负责人李某进行协商。综合参考相关判例,由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讲解赔偿总额和明细,并对每项金额进行法律解读。最终经过双方当事人沟通商议后,确定了某砖厂赔偿死者方某某家属3.2万元的赔偿金额和一次性支付的履行方式,同时死者方某某家属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砖厂主张权利。至此,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于当日签署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结果】

一是由某砖厂负责人李某向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支付死者方某某死亡所产生的赔偿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2万元;

二是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当事人刘某甲等亲属等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某砖厂及砖厂负责人李某主张任何权利。

后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结果显示: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无任何异议。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难度在于双方责任的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计算。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但如果分歧较大,调解员也可以居中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协商时参考。

在涉及死亡赔偿纠纷的调解案件中,死者家属往往会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同时召集其他家庭成员一同处理此事,以此给对方当事人施压,还会不断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出面解决,然而对方当事人往往不愿意给予高额赔偿,并且还有可能会回避、推脱责任,造成两难的困境,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处置,妥善协调双方的纠纷矛盾,极有可能引发次生矛盾和过激行为,甚至涉诉涉访。

本案中,死者家属在调解开始时虽然提出的高额赔偿金,但当调解人员问其依据和来源时,却答不上来,此时,我们不妨从法律法规的讲解、双方责任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入手,按照“以调解促普法、以普法化纠纷”的调解思路,将普法融入调解案件中。同时,通过村社主任、网格员的了解,进一步核实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在调解时,调解人员可以“先入为主”,为双方当事人讲依据、讲道理、讲法律。同时在赔偿总金额上,鼓励死者家属给予一定的让步,在履行方式上,鼓励对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优化,特别是在死亡赔偿中,争执不下的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消耗很大,尽量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正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解中考虑到受害方情感的同时,亦要将法律法规的普及融入调解,以达到合理的赔偿数额和合适的履行方式,让双方握手言和的同时,也能心服口服、明理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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