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的一天,三台县某镇某砖厂一名工人许某作业时不慎从1.5米高的窑车上跌落受伤,经某镇卫生院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两天后,许某家属许某甲及许某甲居住地所在地村党支部书记朱某、法律顾问张某等一行七人随即从外省赶来某镇某砖厂处理许某后事及赔偿事宜,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异巨大而争执不下,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某镇调委会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
【前期准备】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实地走访了许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了许某户籍信息;随后又对某砖厂负责人李某和某砖厂工人进行询问、走访了解,详细了解许某在某砖厂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生活情况以及事发当时许某作业的操作情况。
该案调解难点在于:在这起纠纷中,一方面死者家属许某甲一行千里赴川,既要强忍亲人离世的悲痛心情,又要置身人生地不熟的陌生环境,顶着时间和空间的双重压力,迫切需要快速妥善解决许某的后事和赔偿事宜,以便尽快返回外省投入工作生活;另一方面是厂方的实际困难,某砖厂表示目前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实属困难,对于赔偿事宜心有余而力不足。鉴于以上调解难点,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首先,由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并列好详细依据和明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双方之间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其次,对许某家庭情况进行再次核实,明确许某家庭人员情况,是否有供养亲属;再次,确定某砖厂和许某的责任划分问题,某砖厂作业设施是否合规、安全措施保障情况,许某作业时是否有违规操作等。
【调解过程】
调解当天,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许某甲、朱某、张某等一行人和某砖厂负责人李某安排至调解室,并由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第一次面对面沟通。
许某甲表示:许某的父母均已过世,没有配偶子女,只有嫁到外省的同胞姐姐许某甲,许某甲一家均已到场。这一情况与调解员前期走访了解的许某家庭情况相符。许某甲提出许某系在某砖厂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应该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赔偿,由家属方法律顾问朱某提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参与处理人员误工费、慰问金等共计赔偿金额110余万元。某砖厂负责人李某表示:事故发生后,在许某宿舍内发现大量速效救心丸等药品,李某认为许某死亡原因存疑,申请对死者死因进行尸检,并且提出厂方目前经营不善资金实在困难,只愿意赔偿30余万。双方就赔偿金额和是否进行尸检发生巨大分歧,调解场面一度僵化。
通过听取双方的阐述,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前提下才能谈工伤保险和工伤死亡赔偿。根据调解员走访了解的户籍情况,许某已经超过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因为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而属于无效。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许某已超过65周岁,也不符合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所以,许某与某砖厂之间是侵权责任,需要协商的是死亡赔偿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某砖厂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导致许某作业时从窑车上跌落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发生,某砖厂又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根据对某砖厂工人的走访了解,许某作业时的操作符合某砖厂的操作规程,某砖厂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为大,考虑到许某的后事尚未处理,家属方希望尽快处理好许某的丧葬事宜。同时,某砖厂也需要尽快完成后续整改、重新投入生产经营。某镇调委会充分贯彻落实“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平安”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一是建议双方当事人继续调整各自赔偿方案,缩小差距;二是由某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对厂方进行约谈,说明事故的危害性和产生的负面影响,希望某砖厂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三是协调许某所在村的村组干部对许某家属一行进行关怀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吃、住、行等方面的问题。
经过了三天四轮的调解,镇调委会就双方赔偿争议点进行重点击破,对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多次耐心讲解。许某甲一方明白了自己理解的工伤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不是一个意思,许某与某砖厂之间是劳务关系,不能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核算赔偿金额,愿意放弃最先要求的高额赔偿;某砖厂负责人李某也表示愿意尽全力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调解结果】
一是由某砖厂赔偿许某甲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赔偿金共计58万元,双方就此一次性终结处理。考虑到某砖厂资金困难,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于签订协议时支付12万元,剩余46万元于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付清。
二是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当事人许某甲等亲属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某砖厂及砖厂负责人李某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点评】
“劳动”“劳务”有区别,“工亡”“人损”大不同。日常生活中,群众对于“工伤”的认知并不全面,大多认为就是在提供劳务的时候受伤就是工伤,而对“劳动”“劳务”之间区别知晓率也不是特别高。界定是工伤死亡还是侵权责任的人身损害其实并不复杂,首先就是界定清楚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案的关键点也就在此。双方之间关系界定清楚,本案属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难度就大大减轻;其次就是按照侵权责任来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计算。
这一案件也给某砖厂提了醒,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履行工伤保险责任,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劳动关系,并确保工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工伤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