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高新区、经开区司法所: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法律援助质量,维护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了《绵阳市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管辖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司法局
2025年2月28日
绵阳市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管辖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辖,为受援人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并指派、监督和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审核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四)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五)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支持和保障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及时全额支付代为发放的法律援助补贴,不得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章管辖
第五条第一审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第一审普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县级(含高新区、经开区)法律援助机构管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下列案件:
(一)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
(三)市级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
(四)其他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指派的案件。
第七条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仲裁)事项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由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第八条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仲裁)事项的,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第九条两个以上县级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第十条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办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事项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
第十一条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报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县级法律援助机构。
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受理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原报请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发现本机构对已经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没有管辖权的,不得自行移送或者终止法律援助。确需移送的,报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