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早上8时40分左右,谢某驾驶小轿车从阿坝羌族藏族自治州回绵阳途中在红原县查山梁子境内因口渴喝水精力分散,操作不当致使小轿车翻车坠落高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王某当面和打电话多次要求车主谢某给予自己赔偿。于是谢某王某共同到涪城区青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给予调解。调解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查看了相关证据。调解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张某、李某、王某无责任。谢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等三人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故谢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的“好意同乘”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法律应引导人性向善,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对好意人减轻赔偿责任更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念,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疏导,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握手言和,赔偿受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8000元并现场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