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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备案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1-08-16 19:31:28  作者:司法局管理员  来源: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备案,是指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种类及数量。

第三条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应如实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供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种类、数量、办理时间等数据。

第四条省厅按照《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对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8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当场办结。各市(州)司法局应按要求加大对下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初审、初核力度,并在规定时间内省厅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4、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5、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6、律师执业审核;

7、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第五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连同《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种类、数量的目录一式两份,报省厅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查阅行政许可卷宗,向有关机关、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核查实施行政许可情况。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拒绝接受核查,由省司法厅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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