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
1.无其他职业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专职律师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是核心要件,可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学习、工作简历有时间连续性。(2)曾担任公职的,需提供未被开除公职证明(退休证、同意辞去公职正式文件。(3)人民警察被辞退的,应审查其是否因品行原因或因违法违纪被辞退。(4)无业人员可提供: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提供近期的失业就业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档地出具的档案查询证明;社保缴费情况流水单;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需提交机关事业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注明其是否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职情况。
2.C证人员申请执业区域是怎么规定的?
答: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即:外省C证不能在四川申请执业。(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2)需提供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证明(户口本本人页及户主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3)报名司法考试时户籍在四川省内的C证人员,户籍地在四川省内发生变更的,可申请在变更后的户籍所在县(市、区)执业;(4)报名司考时户籍在四川省设区的市(州)主城区,且未发生变更的,可以自愿到本市(州)主城内的其他区申请律师执业。
已经在变更后的户籍所在地执业的,不能再申请回到司考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执业。
3.曾有律师执业经历,注销后重新申请执业有哪些规定?
答:(1)需提交原律师执业证注销收回证明;(2)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且在注销前连续两年参加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人员,拟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可向律师协会申请简化实习流程并取得律协考核材料;(4)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被注销律师执业证超过三年的人员,以及因申请人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决定而注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按照省律师协会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经所在的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因违规兼职注销的,再次申请律师执业时,应出具放弃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承诺书。
4.兼职律师的条件有哪些?
答:(1)高等院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职工医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等。(2)任职于高等院校的,高等院校出具其从事法学教育经历证明(任教科目授课表等)及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任教科目授课表等从事法学教育经历证明资料需加盖院校公章(或高校教务处公章)。(3)任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机构出具其从事法学研究及其法学研究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4)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同意其从事律师兼职执业的证明材料(需加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公章)。(5)省级党校从事法学教育、原单位同意的,可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按照司法部的解释,从事法学教育的法学教育仅限定于狭义的法学课目,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的内容。
5.公职人员离职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有什么规定?
答:公、检、法、司、政法干警离职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除正常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离职证明(政务网上下载),由原工作单位进行审核,模板内容不得更改。
其他单位的公职人员离职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按照中组发[2013]18号办理。
二、律师执业变更(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无禁止情形包括哪些?
答: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外省律师拟到四川省内执业的流程大致是什么?
答:(1)注销外省律师执业证。(2)申请人通过《律师综合信息系统》向拟转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交档案转出申请,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审核后由四川省司法厅向原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函调律师档案。调档函应载明:执业经历、原执业证收回注销情况、申请人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年检考核情况。(3)申请人按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提交相应材料,同时附上律师调档函,《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中“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意见”、“原执业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填写。
3.分所派驻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有何规定?
答:(1)分所派驻律师必须撤回总所后,才能变更到其他律师事务所。(2)分所必须保持3名及以上派驻律师,少于3人的,派驻律师不得撤回总所。
因分所拟注销撤回总所的,分所须取得注销决定书后方可撤回总所。
三、律师执业注销(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注销)
1.分所派驻律师注销有何规定?
答:分所派驻律师注销,须先撤消派驻,在总所办理注销手续。
2.长期未年检,又无法取得联系的律师执业注销如何办理?
答:由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合同为由提请主管司法局,由主管司法局依职权注销,但必须要确保无法联系上本人,否则应由本人提出注销。
3.担任合伙人期间死亡,其注销有什么要求?
答:担任合伙人期间死亡,除提交因死亡申请律师执业证注销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其担任合伙人期间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设立
1.律师事务所设立对设立人有什么要求?
答:(1)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2)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的,设立人应不少于3人且应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且在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申请设立特殊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不少于20人且应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律师事务所设立对住所地有什么要求?
答:(1)住所地需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2)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3)如有特殊情况需将住宅性质的房屋设立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还需提交其特殊情况说明,以及拟设住所的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住宅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4)律师事务所设立对房屋面积没有要求,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对律所的面积有具体要求,为避免设立后即面临整改,建议新设所的面积按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选择房屋。
3.律师事务所设立对设立资产有什么要求?
答:(1)设立资产为实收资本。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低于10万,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不低于30万,特殊合伙律师事务所不低于1000万。(2)提交的资金证明,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来源证明,应能反映出拟设所帐户下的资产状况及各合伙人出资详情。
五、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1.设立分所申请书有什么详细要求?
答:分所的设立申请人为总所。申请书由总所自行编制,含:申请人人员情况、设立时间、是否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等基本情况的说明、分所负责人的任命、分所拟派驻律师名单及其执业经历等,加盖总所公章。
2.跨省、市设立分所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跨省、市设立分所的,除一般性材料外,还需提交:(1)总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证明;(2)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地主管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3)跨省设立分所,还需提交派驻律师原执业地许可机关出具的其是否符合执业机构变更及其执业证已收回注销证明。
3.分所设立对区域有什么要求?
答: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
1.办理变更合伙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2)合伙人变更会议决议应由新老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3)因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需要变更合伙人的,应由其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议按照律所章程、律所合伙协议确认合伙人权益并办理退伙及律师执业证注销。(4)合伙人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应相应变更。
2.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有什么要求?
答:(1)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发生终止事由的;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除外。(2)变更名称前需先进行名称预核。
3.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应提交哪些资料,合并后的资产等怎么处置?
答: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需提交以下资料:(1)合并申请书,相关律所共同署名并加盖公章;(2)合并所会议决议;(3)被合并所会议决议;(4)合并承诺书,相关律所共同署名并加盖公章;(5)吸收合并协议,相关律所共同署名并加盖公章。
按照吸收合并方案,依法办理被吸收合并律师事务所注销、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增加注册资金等行政许可手续。两所合并后,两所的全部资产、人员、业务、业绩、资质、资格、债权债务等由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承继。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
1.分所变更的确认函由谁出具?
答:分所变更的确认函由总所出具。
2.分所变更设立资产有什么要求?
答:变更分所设立资产的,总所应为出资人,需提交由总所出具的同意变更分所出资额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且需总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总所公章。
3.分所变更派驻律师还需要提交分所变更材料吗?
答:变更派驻律师不再提交分所变更资料,在办理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同时提交总所出具的确认函、分所执业证副本即可。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
1.清算报告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清算报告应载明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税务注销证明等。
2.处理情况报告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处理情况报告应载明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未办结案件的业务衔接处理情况,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因分离、合并而注销,则有他所同意接收未办结案件的证明等。
分所注销,应由总所出具清算报告及人、财、物的处理情况报告。
3.哪些情形适用依职权注销?怎么办理?
答:以下三种情形适用依职权注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由律所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证明材料,并组织实施律所清算,提交清算报告。
4.许可证、印章如何处置?
答:(1)依申请注销的,由律所提交律所许可证书正、副本,并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注销,提交印章注销证明。(2)依职权注销的,由律所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许可证书正、副本,销毁印章。
九、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
1.公职律师可以变更执业单位吗?
答:公职人员因调任、转任等离开原工作单位,应注销原公职律师工作证,走公职律师颁发流程,注销和新申请材料可以同时提交。
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2.哪些机关不能办理公职律师执业申请?
答:政协、人大、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不能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必须是党政机关或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可以办理。
工勤事业编制人员不能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
3.借调人员、临聘人员能否办理公职律师?
答:不能办理,必须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请。
4.C证申请公职律师有什么要求?
答:C证在本省的优惠政策:申请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全省可申请,但考试当年的户籍地必须在四川省内。
5.公职律师离任后担任专职律师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十、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1.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办理公司律师?
答:国有资产投资比例大于50%或国有资产实际投资受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子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一般在各级国资委网站企业目录中公示的企业可直接办理,非目录内企业自行提供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股权图、批文等证明材料。
其中央企、省属国企原则上统一在省上受理,如有困难或管理需要的,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司法局申请。
2.公司律师转社会律师是如何规定的?
答:担任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3.公司律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简历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个人简历填写需从高中毕业后开始填写,须有受教育经历,且时间连续不得存在时间间隔。
十一、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1.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吗?
答:不能申请,申请人应当是已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人员。
2.C证人员能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吗?
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C证人员申请执业区域规定办理。
3.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需要实习吗?
答:申请人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后,专职实习满一年,申请人应在取得“实习合格”鉴定一年内申请执业。
十二、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1.应届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身份证丢失或过期怎么办?
答:办理临时身份证。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代领?
答:不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由本人领取,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核对身份信息并登记后颁发。证书领取时应进行初始备案,请注意与申请地司法局核对。
3.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如何选择申请地?
答: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的市(州)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必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本人应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