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司法局

绵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绵阳市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绵阳市司法局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对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my.gov.cn)和绵阳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my.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引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引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引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外,绵阳市司法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目录编排体系

绵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引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向绵阳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本网站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向绵阳市司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目前,绵阳市司法局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信函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您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绵阳市司法局,因此,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请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及时与绵阳市司法局联系确认(联系电话:0816-2261621))

2.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路6号(园艺山集中办公区5号楼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816-2261621

传真号码:0816-2266802

电子信箱:myssfj@163.com

通信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路6号(园艺山集中办公区5号楼绵阳市司法局)

邮政编码:621000

3.受理流程

(二)申请注意事项

1.为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再提交申请。

2.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具体情形

根据《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五)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

1.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3.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监督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